Thursday, October 16, 2014

中華民國國籍法:人道危機

理論與實踐上,中華民國國籍歸化與喪失的制度都非常清楚:在台灣歸化的外國人必須先放棄自己的國籍(國籍法第9國籍法施行細則第8條),卻要歸化其他國家的台灣人選擇不放棄中華民國國籍,意即雙重國籍(國籍法第11條)。多數台灣人對於「外國人申請歸化」的過程不熟悉,但仍必須注意到這場人道危機。

首先,中華民國國籍法違反聯合國的減少無國籍狀態公約條件。按照1961年的公約規定,放棄國籍應在先持有有他國國籍的條件下才能執行。但中華民國國籍法第9條規定:「外國人依第三條至第七條申請歸化者,應提出喪失其原有國籍之證明。」換句話說,在申請中華民國國籍的歸化過程當中,並在持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前,申請者必須先放棄原來的國籍。如果歸化的過程因為任何原因不能通過,該人會變成無國籍人士:無法離開台灣或在別的國家入境、無法在台灣工作或申請居留證、工作許可、也無法享受任何國家的法治保護。

台灣有數千位所謂「無國籍人士」是因為國籍法第9條而產生,大部分與自己的家人甚至於自己的孩子們無法見面。這些痛苦的無國籍人士將為台灣帶來弊端,這是由台灣立法院造成創造的,也只有台灣立法院能夠化解的人道危機。

另一方面,中華民國國籍法鼓勵外國人申請歸化基於他們原來國家的經濟以及社會發展進度,卻不考量對台灣的忠誠度。長期在台灣或「愛台」的北美或西歐人們不會申請歸化,因為必須負擔的代價(美國或歐洲的護照)高昂。從1982年起,只有少於30位的北美和西歐人士在台歸化,但來自東南亞的發展中國家(印尼、菲律賓、緬甸、泰國、越南、柬埔寨)有超過11萬人士在台歸化。


這是台灣人想要的制度嗎?這種只基於經濟狀況而不考量忠誠度做決定的制度?我對台灣人是否會支持這樣的系統抱持高度懷疑。該怎麼辦呢?很簡單:廢除中華民國國籍法第9條。根據大多數已發展國家,根據聯合國人道公約,根據台灣對自己的人民認同:允許歸化之公民持有雙重國籍,打敗這場人道危機!


廢除第9條,我要當台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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